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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条街通缉“贱男” [打印本页]

作者: Tata    时间: 2009-8-31 13:23     标题: 一条街通缉“贱男”






"说卢某经常嫖妓,女友被他传染性病 与女网友开房,搞大女人肚子后走佬"

“相中人卢某日前被发现经常嫖妓……作为此人女朋友,更被他传染了性病……心感愤怒,继而分手,藉此发泄……”

从前天开始,常平镇振华七街到处贴上了“常平贱男”的通缉令,文中还以此人女朋友的口吻说,“被他传染了‘性病’,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周边的居民看后不禁唏嘘。

居民分析

“通缉令”很有针对性

记者看到,振华七街两边的房屋多半是些民宅,不过一般都是大门紧闭,只有一些手工作坊和小店还开着门。

记者询问了这些作坊和小店里面的人,他们都对这张黄色“通缉令”表示震惊。然而,没有人看到张贴者是谁。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湖南籍阿姨告诉记者,这些“通缉令”都是21日深夜或者22日凌晨贴上去的。“反正天黑了没有人看到,到了白天我们才发现的。”

记者在振华七街附近走访发现,只有这一条街两边的房屋上张贴了“通缉令”。长约200米的街道两旁共贴了19张,除了一张被撕破外,其余的都完好无损,周边的街道则没有找到这种“通缉令”。

湖南籍阿姨也发现了这一现象,她对此分析说“照片中的这个人应该就住在这条街,因为贴得很有针对性”。不过,她说,她并不认识“通缉令”中的卢某,印象中也没有见到过。记者又询问了周边的多个住户,他们都说“唔识得”。

“至少他(卢某)现在不住在这里吧,如果是的话,他见到这个东西肯定会撕掉。”一位过路人看了“通缉令”后说。

律师说法

女子行为或构成侮辱罪

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叶玉斌律师就此认为,张贴这种印刷品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卢某的名誉权,这是一种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这种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叶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这种行为对卢某造成了更严重的影响,情节更严重的话,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这就上升到了刑事层面。这样的处罚就更为严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甚至剥夺政治权利。
作者: 莪门。    时间: 2009-8-31 13:31     标题: 回复 1楼 Tata 的帖子

哇哇,犀利啊
作者: dee    时间: 2009-8-31 13:35     标题: 回复 1楼 Tata 的帖子

此等麻甩佬··极品啊··哈哈··够晒恶劣
作者: MAX    时间: 2009-8-31 14:02

咦~~~咁熟面口嘅~~~~
作者: Tata    时间: 2009-8-31 14:03     标题: 回复 4楼 MAX 的帖子

你几时上左报纸嘎
唔怪的甘 熟口面
作者: queen°    时间: 2009-8-31 15:37

哩种人捉去打
作者: MAX    时间: 2009-8-31 15:59     标题: 回复 5楼 Tata 的帖子

我幾時有搞大你個肚喔~~~
作者: little.cv    时间: 2009-8-31 17:19


常平 贱男 - -?
作者: Tata    时间: 2009-8-31 17:21     标题: 回复 8楼 little.cv 的帖子

以你的表情
难到 你就系  常平 贱男 - -?
作者: little.cv    时间: 2009-8-31 18:14     标题: 回复 9楼 Tata 的帖子


我女嘅- -何来贱男?
作者: Rice..    时间: 2009-9-3 16:13

一品贱男,呵呵
作者: 响樽王子    时间: 2009-9-3 22:51     标题: 回复 1楼 Tata 的帖子

千其唔好得罪女人啊,,其实果条友都好样衰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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