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柏芝代言婷美惹恼索芙特
据悉,2002年11月4日,广西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芙特公司)与张柏芝及其经纪公司(以下称张柏芝)签订了一份广告合约,张柏芝为其旗下的两款瘦身产品代言,合约期为两年。
合同规定,张柏芝在两年时间内不得与其他任何品牌签署同类瘦身、瘦脸产品的广告合约。
但在2003年9月至10月间,北京部分媒体上大量涌现婷美瘦身
索芙特公司据此认为,张柏芝构成严重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柏芝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判决:张柏芝只承担万元诉讼费
因广告拍摄地在广州,案件历经波折后,今年7月份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因调解失败,法院遂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在与索芙特合约期内,张柏芝为婷美代言
宣判后,张柏芝的代理人朱律师表示,近年来张柏芝的官司不断,从2001年
“张柏芝希望赢这场官司,毕竟她没有对任何人构成伤害”,朱律师向记者表示,对本次判决结果基本满意。
对这一判决结果,索芙特公司代理人庭后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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