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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心空姐洎殺 在世情郎判赔15万

他说在天国等她
  她赴约,他爽约
  2009年8月,于丹丹在北京深航酒店接受培训。被告陈某当时是有妇之夫,时任北京深航酒店负责酒店经营及空乘人员培训管理人员一职,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2月下旬,于丹丹向陈某提出结束男女朋友关系,3月7日13时许,于丹丹离开单位到锦江之星旅馆开了一间单人房,于下午时段内在该旅馆509号房间自缢身亡。3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于丹丹系自缢死亡。令人惊讶的是:在于丹丹死后的第23天,其生父于凤军在沈阳洎殺身亡!
  记者了解到,于丹丹死前,陈某曾给于丹丹发来一条写着“深爱着你”的短信中,声称会去双方“约定的地方”,在“天国等着她”。然而,于丹丹去“守约”,陈某却还在人间。“明知道丹丹有洎殺倾向,为什么还发这样的短信,不救人不找人,也不告诉其他人?”
  于丹丹家人曾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但未予立案。于丹丹的母亲魏学晶于是向宝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去年8月31日庭审中,魏学晶要求法院判被告陈某赔偿3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陈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最多只能补偿5万元,且不赔礼道歉。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志钰、通讯员戴海报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对面的锦江之星连锁酒店内,深航空姐于丹丹用浴室的布帘吊死在浴缸上方,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于丹丹的生父也因此而洎殺,本报此前曾作连续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21日,记者从宝安区法院了解到深航空姐洎殺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魏学晶人身损害赔偿款12510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5107.18元。
  “争议短信”成焦点
  据办案人员介绍,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是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做出的判决。
  自2010年3月7日0时33分开始,被告陈某通过手机给于丹丹发送的部分短信内容如下:“0时33分:亲爱的,虽然你不理我,我还是一样会等你,直到终老。10时41分:……既然你要离开我,你就当我这个令你伤心和没用的人已经死去了吧,我会在我们约定的地方等你。你要好好保重自己一定要好好的,幸福快乐地生活下去。我在天国等着你。……10时52分:在离开深圳之前我还是会偷偷到机场去看看你,绝不会让你知道。这辈子有生之年我心里最牵挂的人就是你了。永别了我最爱的人!……13时06分:亲爱的,我们永别了!不会给你添麻烦了。13时13分:谢谢你给我的一切,我永生不忘,谢谢。15时11分:我走了,你让我痛苦一辈子吧。”
  而于丹丹给被告陈某发送的部分短信内容为:“12时11分:给我打过来,我真的想好好听听你的声音,这样我也会安心地走,好吗?12时17分:不要耍性子了好吗?有你帮我保存这些属于我们的记忆我也就放心了!打过来让我多听听你的声音好吗?如果你不愿理我!我怕你会后悔!”
  被告短信助推洎殺
  “对于丹丹的死亡,公安机关已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定性为洎殺。于丹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其因自身情感等问题选择结束生命,对这样的不幸结果于丹丹本人具有主要过错。而被告陈某作为于丹丹的培训管理人员,在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与于丹丹成为特殊的男女朋友关系,其行为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基本的道德准则。”
  办案人员称,其时于丹丹尚未毕业,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遇到人生挫折时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强。而与于丹丹有着特殊情感关系的被告陈某,无论在年龄还是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都较于丹丹有更多的优势,在双方发生情感纠葛时,被告陈某应当更多地感知到于丹丹处在感情脆弱的时候。
  办案人员认为,事发当天,在于丹丹发送有洎殺倾向的短信给被告时,被告陈某没有基于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加以判断,而是发送了一些令人易产生悲伤、厌世情绪的短信给于丹丹,对于丹丹意欲洎殺的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综合考虑,宝安法院认为对于丹丹的离世,被告陈某未基于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充分履行保障于丹丹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丹丹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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